[孫軍工]:
  各位記者,大家上午好!
  減刑、假釋作為刑罰變更執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重要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對於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今天新聞發佈會的主題是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按照議程的安排,首先由我向各位通報《規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而後請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宮鳴就大家感興趣的話題進行互動交流。
  [孫軍工]:
  一、《規定》的制定背景
  [孫軍工]:
  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與普通刑事案件存在較大差異,例如由刑罰執行機關報請、實行一裁終結等。關於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刑法、刑事訴訟法中有一些原則性規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發佈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對於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作出了一些規定,但在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組織、審理範圍、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要求等方面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亟需進一步完善。
  [孫軍工]:
  為了防止減刑、假釋領域的司法腐敗,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下,一些地方法院試行採取聽證或開庭審理方式辦理減刑、假釋案件。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對減刑、假釋案件應採取書面審理和開庭審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後又多次重申對於部分影響重大和社會關註度高的減刑、假釋案件應開庭審理的要求。各地法院高度重視,一些高級法院制定了開庭審理的操作性規定,積累了不少成功經驗,但對於開庭審理的具體操作尚存在做法不相同、效果不明顯等問題,書面審理案件的程序也不完全統一。為此,規範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已勢在必行。
  [孫軍工]:
  中央政法委於2014年年初出台的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中,對嚴格減刑、假釋案件的程序規定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要求。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召開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視頻會議,提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後將減刑、假釋建議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凡是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凡是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開庭,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方面代表旁聽;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依法公佈;凡是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責任。”“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抓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運行中的關鍵節點,提出了明確的執行要求,核心是堅持陽光司法,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體現了人民法院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司法領域腐敗現象,堅決清除害群之馬的堅強決心。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各地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踐經驗基礎上,經過反覆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台了本《規定》。《規定》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孫軍工]: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孫軍工]:
  (一)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
  [孫軍工]:
  《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第25條確立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該條所確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公示的範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與執行機關報請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該條未明確公示的具體時間,實踐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後,合議庭評議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則在作出裁定後公示;三是未規定公示的具體期限,導致各地做法不夠一致。針對上述問題,《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同時,《規定》還明確了“公示期限為五日”。
  [孫軍工]:
  (二)明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合議庭成員可以包括人民陪審員。
  [孫軍工]:
  刑法第79條和第8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但未規定合議庭如何組成。《規定》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從而明確了可以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在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中引入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人民陪審員代表社會公眾更深入地瞭解和參與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拓寬了公眾的參與渠道,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更加公開和透明。
  [孫軍工]:
  (三)明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全面考量罪犯執行期間表現、犯罪具體情節、再犯罪危險性等情況。
  [孫軍工]:
  減刑、假釋案件不同於普通刑事案件,審理內容自然也不相同。針對這一問題,《規定》第5條第一款規定: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情況。第二款就如何考察擬假釋罪犯再犯罪危險性問題進行規定,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還應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審理假釋案件時予以全面考量。第三款特別針對假立功問題專門規定: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孫軍工]:
  (四)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孫軍工]:
  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有利於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聽取來自監獄、罪犯及同監區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見,最大程度地實現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規定》第6條規定,對6類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2、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3、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4、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5、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註度高的;6、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孫軍工]:
  (五)明確規範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的參與人員、場所和程序等事項。
  [孫軍工]:
  《規定》第7條至第13條明確規定了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的具體要求。在庭審參與人員範圍上,《規定》第7條除明確要求必須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參加庭審”外,還規定可以根據需要通知證明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人,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庭審。《規定》第8條根據減刑、假釋案件本身的特點,對開庭審理的場所進行了規定,即“應當在罪犯刑罰執行場所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的場所進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視頻開庭的方式進行”。第10、11、12條設計了符合減刑、假釋案件自身特點的運行步驟,不再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幾個階段,並明確了合議庭成員及各庭審參加人的提問、舉證、質證等權利。此外,第13條對能夠當庭宣判的應噹噹庭宣判提出了要求。
  [孫軍工]:
  (六)針對目前減刑、假釋案件書面審理時實質審查不夠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孫軍工]:
  針對目前減刑、假釋案件書面審理時實質審查不夠的問題,《規定》第14條、第15條專門對書面審理進行規定:一是規定合議庭人員可以就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聽取有關方面意見;二是強調書面審理的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孫軍工]:
  (七)進一步規範減刑、假釋裁判文書的形式和內容。
  [孫軍工]:
  《規定》第16條、第17條從減刑、假釋案件處理形式及裁定書內容上作出進一步規範。第16條改變了以往不同意減刑、假釋時可以用“決定”處置或者將案件退回的做法,規定對不予減刑、假釋的,應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以體現人民法院文書的嚴肅性。第17條明確了減刑、假釋裁定書的具體內容,並強調“裁定調整減刑幅度或者不予減刑、假釋的,應當在裁定書中說明理由”,以體現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孫軍工]:
  (八)明確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佈。
  [孫軍工]:
  《規定》第19條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互聯網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該規定進一步增加了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度,使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能夠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孫軍工]:
  謝謝大家。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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