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體業主?證據:一直是物業辦公用房,後由負責管理小區的業委會接手2.買房者? 證據:他拿出了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和房產證3.開發商? 證據:根據工商局的登記資料,這裡是公司住所來源:新文化報 - 新文化網
  有爭議的房屋 本報記者 趙春剛 攝
    本報訊(記者 趙春剛)一直以來,長春凈月高新區美印溪谷小區的物業辦公地點都在26棟107號,此處還曾作為小區會館。2012年物業撤走後,業委會接手並將此處作為業委會用房。但是去年業委會才知道,26棟107號房被開發商賣了。前兩天,業委會被買房者告上了法院,這讓業主們有些不解。本該是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用房,怎麼能賣呢?
  業委會:物業用房怎麼能賣呢
    2005年,李女士在美印溪谷以26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了一套住房,“當時26棟107號就是物業的辦公用房,後來更換物業,辦公地點也一直在這裡。”
    2012年4月,小區遭物業公司棄管,經過一系列程序,李女士當選為業委會主任,帶領業主將小區管理起來,“那時候,經常有人來打聽物業用的房子,後來才知道有人想買,物業用房怎麼能賣呢?”業主們向長春市房地部門發函尋求幫助和支持,同時找到街道、社區。2013年4月,凈月街道華業社區在此處貼出通告,“美印溪谷會館為小區物業服務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棄管後,應交還業委會,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占用、出租、出售。”
    此後,業委會聘請了新的物業公司,小區恢復平靜。
    去年8月,新物業公司被告上法院,原告劉某稱已購得107號房並取得房屋產權,作為產權人,要求物業遷出房屋並返還。直到這時業委會才知道,一直用做物業用房的107號房被開發商賣掉了,“物業用房是全體業主所有的,開發商怎麼能隨便出售呢?”李女士很是不解。
    被起訴後,物業公司撤出了小區。2013年12月,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凈月法庭作出裁定,因訴訟主體有誤,訴訟請求被駁回。
    物業撤出小區後,業委會開始實行小區自治,並將此處作為業委會辦公地點,閑置的部分出租,收入用來管理小區。
    前幾天,劉某再次起訴,將業委會及兩個租房戶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將房屋恢複原狀並返還,同時要求返還出租所得。“如果會館被出售,那麼小區就沒有物業用房了,從建成就一直是物業用房,咋就成了個人的私產了呢?”李女士說。
  購房人:這裡是商業營業用房
    昨天,劉某在電話里介紹了購買房子的過程。
    2010年,他從開發商手中購得26棟107號房,面積為518平方米,單價2000元,“買了房子後一直沒用,因為和開發商關係還不錯,委托開發商代售。”劉某說,自己經常不在長春,鑰匙就交給了開發商。
    2012年,他知道房子被人占用了,當時就想要回來,可對方一直不還。他找到開發商補簽了購房合同,又辦理了產權證,可對方始終不還房子,再想聯繫開發商時已找不到人了,實在沒辦法只能向法院起訴。
    劉某說,他在購房時,26棟107號就是作為商業營業用房出售的,根本不是什麼物業用房,業委會占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庭審:開發商缺席 有些事說不清
    26棟107號是棟臨街的房子,上面還有美印會館的字樣,門前掛著業委會和物業服務站的牌子,閑置的部分則被出租給一家超市和飯店。“我們是從業委會手中租的房子,不知怎麼就成被告了。”超市老闆說。
    昨日9時30分許,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凈月法庭開庭審理此案,李女士及十幾位小區業主早早來到法庭,劉某並未出庭。
    在法庭上,劉某的代理人出具了2010年10月購房交款收據、從長春市房產檔案館調取的2012年簽的購房合同、2013年5月取得的購房發票、2013年8月取得的產權證存根,證明該處房產為商業服務用房。而業委會出具了社區通告等相關證據,證明會館一直作為物業用房使用。
    李女士說,小區是由長春市創實際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而26棟107號房在2012年4月之前,一直是物業公司的辦公場所,並且開發商還在此設立美印會館。如果開發商在2010年10月將此房出售,按照相關法規,應該另行無償提供房屋作為小區物業服務用房,而劉某是與開發商簽的購房合同,開發商在此案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所以業委會向法庭遞交了追加開發商為訴訟第三人的申請。
    昨天,法庭並未當庭審判。
  疑問:開發商登記住所也是這裡
    李女士和劉某都表示聯繫不上開發商。昨天,記者嘗試了一下,開發商一位蔡姓負責人的電話號已為空號;另一位財務負責人的手機一直無法接通。
    在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官網上,顯示長春市創實際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信息顯示,公司成立日期為2003年6月,其營業執照註冊地址為美印溪谷小區內,登記的電話號碼一直沒人接聽。
    業委會代理律師從長春市工商局調取了企業資料,顯示長春市創實際房地產開發公司目前仍是登記狀態,其住所正是美印溪谷小區26棟107號房,最後一次年檢時間為去年4月27日,其營業執照仍處於有效期內。
  ■法規
    物業用房用途不得隨意更改
    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其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應將物業管理用房交還給業委會。
    《長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26條在規劃、設計、建設物業項目時有更明確的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房屋總建築面積千分之四的標準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房屋總建築面積為兩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應當配置建築面積不低於一百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
    (二)規劃部門審查物業開發項目時,應當在規劃設計平面圖和單體方案中,確定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麵積。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應當便於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築面積為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
    (三)物業服務用房交付時應當達到正常使用功能。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違法建築、臨時建築、公共場所和共用部位不得作為物業服務用房。違反規定的,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配備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標題:一處房屋 出現N個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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